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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商学院2018年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招生章程

2018/6/29 16:18:00 114招生网湖北站 【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 规范学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以下简称招生工作),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我校招生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公开录取,公平竞争,公正选拔。

  第二章 学校校名、校址和办学性质

  第三条 学校校名为武汉商学院,上级主管部门为湖北省人民政府。

  学校校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东风大道816号(邮政编码:430056)。

  第四条 办学性质:公办。

  第五条 武汉商学院是经国家教育部批准、湖北省政府主管、武汉市政府主办的普通本科院校。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学校设有高考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和招生委员会,招生委员会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和法规,招生与就业工作处为学校招生工作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学校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

  招生与就业工作处联系方式:

  1、联系电话:027-84791352、84791355

  2、学校网址: www.wbu.edu.cn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七条 招生与就业工作处会同有关职能部门编制学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主要依据学校发展规划、办学条件、生源状况、人才市场需求、学科发展等因素。招生计划经学校招生委员会和高考综合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报各招生省(市、自治区)教育厅批准。

  第五章 入学考核

  第八条 报考全日制普通本、专科的考生须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

  第九条 报考艺术类专业的考生须参加各生源省份组织的专业基础课联(统)考。

  第十条 报考体育类专业的考生须参加各生源省份组织的普通高考体育专业素质测试。

  第十一条 除特殊注明的专业外,学校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六章 录取规则

  第十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执行国家和各省(市、区)招生政策,按照择优录取的原则实行网上录取。浙江省按照新高考录取政策执行。

  1、录取时,调阅考生档案比例以各省招办规定为准。在实行平行志愿原则的省份各批次和类别,调档比例按照1:1执行。

  2、学校根据进档考生,遵循“分数优先”的原则进行录取,即把所有考生按投档成绩排序,优先满足高分考生的专业志愿并录取,先录取排名第一的考生,再录取排名第二的考生,依次逐个录取。对某一考生,先看其第一志愿专业是否录满,若未录满,则将其安排在该专业(因身体原因不适宜就读者除外,下同),若已录满,则看其第二专业志愿,若该专业未录满,则安排在该专业,若已录满,则看其第三志愿,如此类推。若考生所填报专业都无法满足时,在考生专业志愿服从调剂的前提下,调剂到其他未满专业录取,若不服从调剂,作退档处理;考生在填报志愿时,未明确表示是否服从专业调剂的,视为服从专业调剂;所有专业志愿为空时,视为考生认可我校当年有招生计划的任一专业,在有专业志愿考生专业安排完后再进行专业分配,调剂到其他未满专业。

  3、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只录取填报有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志愿的考生。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录取的学生入学后不得转换到非中外合作办学专业。

  4、不限制考生应试外语语种,但学校仅以英语作基础外语安排教学。

  5、不设男女性别比例限制。

  第十三条 对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按各省(市、区)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学校承认各省(市、区)组织的美术联考合格成绩及体育专业素质测试合格成绩。

  第十五条 特殊专业因岗位需要,对身体有如下要求:

  1.烹饪、食品类专业要求学生无传染性疾病,女生身高3800px以上,男生身高4000px以上。

  2. 空中乘务专业要求女生身高4000px以上,男生身高4300px以上。

  第七章 新生入学及其他

  第十六条 学生入学收费严格按照湖北省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七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3个月内进行全面复查,经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八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校期间可以申请“国家助学金”,品学兼优的学生可参加“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特别突出的学生还可参加“国家奖学金”和学校“院长奖学金”评选。同时,学校还开展多种形式的勤工助学活动帮助学生完成学业。

  第十九条 家庭困难的考生可以申请生源地贷款。当年7至8月份,考生可以凭身份证、录取通知书和当地民政部门开具的贫困证明到当地市、县教育局学生资助中心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第二十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学校招生与就业工作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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