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确保我校业余成人学历教育的教学质量,培养合格的社会主义建设人才。根据《江苏省成人高等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结合我院的具体情况,对业余成人学历教育学籍管理作如下规定:
入学注册与学籍
第一条 凡按成人招生规定,被我院录取的新生,须按《新生入学须知》规定事项做好准备,持录取通知书,按期到学院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时到校注册者,应由工作单位或所在地基层部门出具证明,向学院办公室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我院在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复查,经复查符合规定者,即编配学号,发给学生(员)证,取得学籍,经复查不符合招生规定者,取消学籍,将该生情况通报所在单位,并上报区教育厅成人招办。
第三条 新生的年级以入学的年号定称,新生注册由学院办公室组织安排。新生学号由学院办公室统一编制。
第四条 已注册的新生由学院办公室建立学生学籍档案。学籍档案内容包括:考生报名登记表、学籍卡、成绩表、操行评定、奖励或处分、毕业鉴定等材料。学籍档案由学院办公室负责管理。学生毕业或中途退学时,将学籍档案交给学生所在单位归入本人档案。
第五条 在籍学生(员)每学年开学时必须按时到校注册,办理交费手续。因故不能按时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报到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注册工作由学院办公室组织安排。
转专业与转学
第六条 我院招收各类成人学历教育学生一般不允许转专业或转学,确因工作调动或岗位变换等特殊情况必须转专业、转学者,须按下列规定办理申请、报批手续:
1、学生转专业,由本人书面申请、填写转专业申请表,所在单位加注意见。学院办公室审查同意备案,上报省教育厅继续教育处。2、学生在省内转学,由本人书面申请,填写转学审批表经学院办公室审查同意报省教育厅继续教育处批准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3、学生跨省转学,由学生本人书面申请,填写转学表,经学院办公室审查同意后,报省教育厅继续教育处及拟转入(转出)学校及转入(转出)学校所在地教育厅继续教育处批准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考虑转专业、转学:
与转入专业科类不同者;与转入专业(或学校)非同等学历教育者;因学习态度不端正导致留级者;无正当理由者。
考 勤
第八条 学生应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所有教学环节都应进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应事先请假,请假未准或逾期者,一律按旷课论。根据旷课时间多少,情节轻重及其检查态度,给予批评,直止令其退学。学生应遵守课堂纪律,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遵守课堂纪律。
第九条 考勤工作由班主任负责,考勤记录经继续教育学院学籍干事签字后,上报学院办公室。
第十条 学生因病、因事、因公请假,均需事先写好假条,持有关证明(病假持县级以上医院的证明,事假要有充分理由,因公请假须单位证明)向教学部门请假,未请假或请假未准而缺勤者,一律按旷课论处。
第十一条 学生请假的审批权限
1、请假三天内,由班主任审批。2、请假三天以上至十五天者,由继续教育学院教学院干事批准。3、请假十五天以上或不能参加考试的由继续教育学院办公室主任审查签注意见,学院院长批准。学院办公室备案。4、学生每学期请假缺课累计超过总学时三分之一者原则上不予安排正常考试。
第十二条 学生必须按时上课。旷课时数按每天实际学时计算,实验、实习等教学环节旷课按每天6学时计算,迟到三次按旷课一学时计算。学生考勤由班主任负责,学生班长协助班主任做好考勤工作。
成绩考核与记载
第十三条 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考核成绩载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四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可采用:闭卷、开卷;笔试、上机操作、撰写论文、做大作业(设计)等或及其复合方式进行。
第十五条 考核成绩评定一般采用百分制,某些实践性环节亦可采用五级记分制(优、良、中、及格、不及格)。
第十六条 考核评分,一般以期末考核的成绩为主(不低于80%)登载,适当结合平时成绩或作业成绩(不超过20%)。教学部应根据课程有不同性质和特点确定适当的比例,报学院并由教师向学生宣布。
第十七条 教学部负责考核成绩的登录,并负责向学生通知成绩,安排补考。在成绩登录结束后将学生成绩登记表及报盘送学院办公室备案。
第十八条 学生每学期不及格课程可在下学期补考一次,记分时注明“补考”字祥。补考不及格者,可在毕业前再补考一次。仍不及格者,可在结业后半年内到学院办公室申请跟班重修,学院方可安排补考。成绩全部及格后发给毕业证书。
第十九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试,必须履行考试的请假手续,凡擅自缺考者,以旷考论,成绩以零分记。并在学籍档案中注明“旷考”字祥,不予正常补考。凡考试违纪者,成绩以零分记,并在学籍档案中注明“违纪”字祥,不予正常补考,并给予纪律处分。对确有悔改表现的初犯者,经学院审查批准后可按补考不及格对待。
第二十条 对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函授、夜大学生守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的形式,写出有关[实际表现的评语,鉴定表归入个人档案。对犯有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和其它错误的学生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学生对应所学课程已取得国家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颁发的同层次、同专业相同课程单科合格证书者;由本人申请,经教学部主任批准,可以免修,成绩记载时注明“自考合格”。
版权所有 © 北京网库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 湖北114招生网 –湖北招生考试信息网,湖北高考政策,湖北高校推荐,湖北自考成考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胜古中路1号蓝宝商务大厦402 邮编:100029
电话:010-80788512 传真:010-80788512
ICP备案号:京ICP备12024748号 技术支持:中国网库[
14.64844]